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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伤(亡)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用人单位拒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被供养亲属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被供养人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经办机构依法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其中,以伤残等级为标准发放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计发。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瞒报工资总额导致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从补缴的次月起,其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7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职工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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