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工伤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下的浮动费率制度。风险较小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5%;一般风险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5%。全市平均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
行业风险程度分类按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初次参保按基准费率缴费后,除风险较小行业外,对一般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缴费费率,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确定一次。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为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为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为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为基准费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