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行动,并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依法从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工作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严格执行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四)沟通信息,健全机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效管理体制
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行重大事件通报制。专项行动期间,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保持信息畅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整规办报送工作简报,每个阶段执法行动结束后10天内应向市整规办报送执法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对在执法工作中查处的群体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跟踪了解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与经验的交流。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定期召开部分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了解其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明确目标,扎实推进,全面完成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任务
1、五个专项行动的牵头责任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明确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在2004年11月10日前制定完成牵头的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整规办。其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主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