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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六、积极开展关怀救助
  (一)根据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要求,各地要切实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城镇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补助。已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研究确定。
  (二)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三)要采取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
  (四)对孕妇实施艾滋病防治免费咨询、筛查,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
  七、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
  (一)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保证必要的药品(含抗艾滋病药品、检测试剂等)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生活救助和患者救治等经费投入,并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05年起,市和市(县)、区财政应安排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并根据疫情发生趋势和防治工作任务逐步增加投入。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实行经费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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