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并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体。
第四条 市、市(县)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预拌混凝土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市(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公安、交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的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照其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