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

  (四)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能,消防监督工作成效明显,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良好。
  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全市各镇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的镇除了必须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外,还应制定并报请政府审批年度消防规划实施意见。
  (二)行政区划调整尚未到位、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的镇,要做到消防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在总体规划调整时,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使其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对已经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镇要督促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
  (四)未完成总体规划的镇要提前报请政府下发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将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五)消防大队要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有自来水厂和市政给水管网的镇要同步设置市政消火栓,无自来水厂的镇要利用自然水源建设消防车取水码头,消防车道建设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六)各镇要建立“119”通信网络,满足群众报警要求,与市(区)火警调度台实现“119”直拨;镇消防队与市(区)火警调度台及镇区要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一)镇、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3年内,建制镇要统一建立专职消防队,村统一建立义务或志愿消防车队,并配置机动消防泵和必备的消防器材。
  (二)规范专职、联防消防队伍建设,按要求配备消防队员、消防车和执勤、训练器材,落实器材维护更新和队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保障。
  (三)定期举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训练培训班,完善执勤训练、业务学习、接处警、车辆装备器材维护保养等制度,不断提高灭火作战技能。
  (四)建立区域性灭火救援指挥机制。
  六、消防宣传教育
  (一)广泛发动镇、村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针对性强、贴近农村的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编印、制作以农村家庭防火灭火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等资料。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在镇、村开辟消防宣传专栏、专版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