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
(苏府办[2004]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
农村消防建设是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为了推动农村消防建设,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消防组织网络建设
(一)各级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和村(居)委会治保组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
二、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考核机制
(一)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签订责任状,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明确公安、安监、司法、综合治理、民政、建设、规划、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建立农村消防工作考核机制。镇安监办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村(社区)建设等活动的考评内容。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标准、程序、制度,细化分管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区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各种职责、程序制作规范、张贴上墙。
(二)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档案和业务台账。
(三)公安派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督办公室(或消防监督受理窗口),各种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勘查仪器、设备配备齐全,管理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