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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87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三日

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地下通道(以下简称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通道安全、畅通、整洁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地下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通道的建设应当符合《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地下通道内部卫生清洁,无渗漏水,空气流畅;
  (三)安装的通风、供水、供电、排污系统保持正常运转;
  (四)道路畅通,出入口和道叉等地的交通标识、交通护栏及监控设备齐全规范;
  (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 地下通道内应当保持安全、畅通、整洁和秩序良好:
  (一)禁止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便溺;
  (二)禁止乱涂乱贴、乱刻乱画;
  (三)禁止擅自占用通道设摊经营和乱拉乱挂;
  (四)禁止乞讨和留宿过夜;
  (五)禁止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禁止从事危及通道安全的作业;
  (七)禁止其他损坏地下通道及其设施和影响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行人通过地下通道,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通道内的交通、照明、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第六条 地下通道口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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