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87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三日
苏州市市区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地下通道(以下简称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通道安全、畅通、整洁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地下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通道的建设应当符合《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地下通道内部卫生清洁,无渗漏水,空气流畅;
(三)安装的通风、供水、供电、排污系统保持正常运转;
(四)道路畅通,出入口和道叉等地的交通标识、交通护栏及监控设备齐全规范;
(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 地下通道内应当保持安全、畅通、整洁和秩序良好:
(一)禁止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便溺;
(二)禁止乱涂乱贴、乱刻乱画;
(三)禁止擅自占用通道设摊经营和乱拉乱挂;
(四)禁止乞讨和留宿过夜;
(五)禁止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禁止从事危及通道安全的作业;
(七)禁止其他损坏地下通道及其设施和影响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行人通过地下通道,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通道内的交通、照明、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第六条 地下通道口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