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建设局负责清欠办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有违法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和“包工头”;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档案;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用工行为;督促房地产开发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计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实施《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担保办法》和《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工程投诉事件的调查;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申请立项时仍未结清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予以制约。
八、市规划局负责严格建设规划审批,对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仍未结清的,在办理规划手续时予以制约。
九、市总工会负责加强和指导建设领域行业、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建立工资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利益,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及事件。
十、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负责加强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的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管理。对有违约失信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贷款数额、期限等融资条件方面实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提供贷款。同时,合理控制建筑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防止其向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投资人项目垫资。
十一、市监察局会同建设部门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在清欠工作中,查处各种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市审计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施工结算的审计工作,特别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款项结算等诸多环节实施有效监督。通过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建议及审计公示等多层次监督措施,揭示和防治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十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审结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
十四、市交通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和绿化局、城投公司、水务投资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局等部门负责由其直接建设管理项目的清欠工作。同时,对各市、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的专业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