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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工作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清理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工作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苏府办[2004]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关于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简称清欠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组分工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我市清欠工作的领导,完善清欠工作协调机制,增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水务投资公司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市清理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
  二、为加强横向沟通与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员,参加市清欠办联络员会议。市清欠办负责落实办公场所,配置办公用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外联系,编、发清欠信息。
  三、市计委负责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对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不力的部门和政府,在安排该部门、该地区投资项目上给予制约,确保新开工的项目不发生拖欠现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申请立项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会同市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购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专款专用;会同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工程业主制定清欠计划。
  五、市劳动和社保局负责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坚持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依法处理本市建筑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协助建设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会同建设部门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市国土局和市房管局负责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在审查其参加土地招标投标拍卖资格,办理商品房销售、房产所有权证手续时予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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