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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安局、规划局制定的《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促进古城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规划、消防及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
  第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前应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整治详细规划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经组织论证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规划修复、整治中,应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术,消除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第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中应继承、完善封火墙的作用,充分利用建筑的高低和山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的面积应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文物保护单位与相邻建筑应进行防火分隔。
  第六条 落地翻建的建筑中,文保、控保建筑应按原样建造;一般风貌建筑在不影响历史风貌时,其承重构件、楼梯宜采用非燃烧材料,两个外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70米之内,单向走道尽端房间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控制在20米之内。
  第七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修复整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便于消防车通行,市政道路进入历史文化保护区道路的转弯半径应能保证消防车进出,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确有困难时道路净宽净高均应不小于2.5米,保证小型消防车能够进入;在消防车不能到达的地段留有供消防人员灭火、救援的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宜控制在80米左右,并应在通道的墙面上设置壁式消火栓,布置间距宜为50米,并配备消防水带和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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