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影响环境整洁和邻里的日常生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在居民小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安装位置。禁止在毗邻街道的居民楼(公寓、别墅)邻街一侧外墙面或阳台外侧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禁止在七层以上(含七层)公寓外墙面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此规定的,应在此规定发布后的一个月内调整安装位置,未按规定调整的必须拆除。
六、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发现辖区内任何单位擅自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居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单位及居民个人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应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七、对居民小区内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且不听从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劝阻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
国家安全法》处理。对散发非法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小广告及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影响市容整洁的,由城管部门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房管行政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止物业管理区内非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文广、公安、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居民小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建立通报及奖惩制度,以促进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加强对居民小区卫星接收设施规范性管理,房管部门将物业公司履行本规定情况列为年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