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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街头不规范用字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街头不规范用字的通告
(苏府通[200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迎接省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本通告所称街头用字指全市所有街头的用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楼名牌、门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名称牌、标牌、宣传招帖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使用汉字和拼音文字必须正确、规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街头用字要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体字,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文字书写须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上至下,汉语拼音横行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须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不规范字指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用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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