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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
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4]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新建、改建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必须按规定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的设置需满足下列原则:
  (一)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应当结合周边建筑、绿化以及小品设置,原则上必须退出规划道路红线;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严禁设置任何箱、附属亭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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