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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的通知

  3.加大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要按照普法教育的要求,做好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其守法的意识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持续正常开展。
  2.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3.抓紧落实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本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抓紧制定落实本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三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届政府任期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在每年度制定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本行动计划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部门目标管理内容。
  4.抓好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本行动计划,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会同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好宣传、培训工作方案,抓好全员轮训。
  5.建立定期报告和督查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6.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要与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以利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履行好职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协助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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