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专门监督,拓宽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各级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要按照
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执纪。审计部门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同时,要加大审计结果公布力度,依法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布的范围。监察部门要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奉公守法。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要重视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并积极查处。要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建立反馈制度。
7.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调处等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并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定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凡是新出台的涉及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都要组织学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各级、各部门要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种理论培训班都要将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必修科目。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举办法制讲座每年不得少于2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2.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按照《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并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录用工作人员,应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