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及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
2.加强对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施行后的监管制度。按照
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法制部门除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外,还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程序,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落实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责令履行的坚决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复议案件报告、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便民措施。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及时解决行政争议。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建立层级监督的新机制。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向政府请示。要根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视并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督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继续发挥好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严格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时实施行政赔偿。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在作出赔偿后,要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对象和程序。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