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保证立法规划、计划及项目具有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同时,根据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和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从苏州的实际出发,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继续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立法,重点要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特别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方面的立法。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政府立法要科学、合理规范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经同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开,不具备执行效力。
3.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制定立法计划和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民众参与四结合的立法方式。通过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协调等制度以及听取人大、政协意见的立法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研究、探索委托、招标立法等新途径,有效地防止部门立法倾向。积极探索建立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及对立法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制度。
4.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及时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次,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相对集中执法网络。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级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选择部分执法范围广、存在多支执法队伍的管理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有计划、有步骤扩展综合执法领域。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争取上级批准,开展试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认真履行层级监督职能,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综合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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