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加入WTO和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依法公开政府决策、政策规定、办事方法和服务程序等政府信息,并做到及时、准确、充分、有效。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主动履行及时解答公众咨询和提问的义务。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信息亭作用,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现行文件查阅中心、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告栏、电子屏幕等途径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和查阅政府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重要政务新闻。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要建立电子化的政府内部运作体系,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打破信息壁垒,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
(二)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1.规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规则,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行政决策方面合法性评价的辅助作用。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应成立综合的或者分类的专家决策咨询组织。有关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公共政策制定等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涉法问题的,应经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学或法律专家咨询论证。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查阅权。
2.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通过决策程序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负责制。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