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培育、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自律性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处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原则上不以行政管理手段去解决。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给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着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类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和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公共服务职能,加大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治安、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3.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在巩固历次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许可依据、项目、收费等清理情况,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随意设置临时性的机构和增加人员。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加强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功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4.健全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确立行政管理成本意识,全面推行和完善规范的部门预算,增强部门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彻底割断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的关系,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不得与执法机构的经费、奖金、住房以及其他利益挂钩。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向下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