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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主要指:来救助管理站时正在流浪或者乞讨的受助人员。
  救助对象必须自愿提出受助要求,经救助管理站查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无偿提供救助;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止。
  三、救助工作的区分。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是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领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救助管理工作。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或接受市民举报后,对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受助,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对在商贸、车站、码头、宾馆等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其离开。财政部门要将救助机构经费、救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机构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市和县级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四、特殊救助对象的处置。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特殊救助对象,应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属危重病人的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市三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含艾滋病)直接护送至指定医院(市五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需立即给予治疗的非狂躁型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市广济医院;狂躁型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太仓市安康医院;一般的痴呆傻人员可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救助。未成年人、儿童送至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内),实施保护性教育和救助;婴幼儿直接护送至市儿童福利院。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在护送至定点医院后,护送部门应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派员前去医院核定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拨付。
  五、不同救助对象的处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原籍、地址后,有直达车返回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车票自行返回住所地;没有直达车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车票自行前往离住所地最近的中转地;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至住所地或中转地救助管理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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