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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指导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防止成为流浪乞讨人员。
  市财政局
  (一)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二)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市编委办公室
  (一)做好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县级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劝阻流浪乞讨人员在规定的有关区域内乞讨。
  市交通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指导长途汽车客运站,轮船码头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市卫生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确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救治的医院,制定基本医疗救治的标准,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三)指导市救助管理站有关人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疾病预防、基本急救医疗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
  (一)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协助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核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苏州火车站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二、依法确定救助对象。根据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助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贫、因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流浪、乞讨;因打工不着、旅游或办事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造成流浪、乞讨;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的受助人员。
  (二)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在苏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且身无分文的受助人员。
  (三)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受助人员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受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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