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防止成为流浪乞讨人员。
市财政局
(一)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二)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市编委办公室
(一)做好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县级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劝阻流浪乞讨人员在规定的有关区域内乞讨。
市交通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指导长途汽车客运站,轮船码头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市卫生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确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救治的医院,制定基本医疗救治的标准,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三)指导市救助管理站有关人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疾病预防、基本急救医疗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
(一)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协助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核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苏州火车站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二、依法确定救助对象。根据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助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贫、因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流浪、乞讨;因打工不着、旅游或办事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造成流浪、乞讨;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的受助人员。
(二)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在苏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且身无分文的受助人员。
(三)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受助人员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受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