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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4]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决定成立“苏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工作。
  (二)做好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级市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标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被救助人员的返回工作。
  市公安局
  (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四)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市司法局
  (一)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矛盾激化引起流浪乞讨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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