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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编制的我市2004至2006年节能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失效]

  三、保障措施和对策
  (一)法律、法规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监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等标准和图集。
  2.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标准和认证标识制度,规范节能产品市场。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推行建筑系统三步节能;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农村能源沼气利用。
  3.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力度,逐步开展建筑物的节能认证。
  4.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加大清洁能源的利用比重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比例,节约电、少用煤、发展燃气,促进结构节能和能源结构优化。
  5.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论证制度中的“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要严格审批。逐步实施节能建筑的评价制度,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节能建筑不予验收。
  6.依法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培训制度,突出抓好农村能源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7.加强节能监测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测;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有效实施。
  (二)管理保障措施
  1.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加强节能信息传播和宣传力度,特别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抓好房地产开发商、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建筑节能培训,提高自觉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意识。
  2.规范节能市场。节能项目要采取公平、公开的招投标来降低造价。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推动规范节能市场步伐。
  3.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能源研究机构、节能投资公司、节能服务中心、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的作用,组织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共同完成节能任务。
  4.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能源建设的领导,加速规范农村能源建设的开发与利用。
  5.加强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CEM)节能投资新机制,实行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方式,并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从而推动和促进节能的产业化。
  (三)技术进步保障措施
  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产品;依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等目录,淘汰或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重点发展和鼓励推广的技术:
  重点发展洁净煤、天然气替代燃料油技术、甲醇和乙醇替代汽油技术以及过程能量优化、等离子无油点火、燃油乳化、燃油添加剂等节油技术。
  重点发展高效电动机、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技术、高效电光源及镇流器技术、S9以上变压器和非晶态合金铁芯变压器技术、蓄冷蓄热技术,以及家用电器、电解电镀电源、输变电网系统、工业电炉等先进节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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