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过渡性安置工作,加强对经济租赁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租赁房通过政府建设、市场招租等渠道筹集,实行统一租赁政策,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筹集的经济租赁房应面积适中,产权明晰,保证安全使用。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的管理,其经济租赁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按照统一租赁政策、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租赁管理的要求,负责经济租赁房的招租和经营管理。建设、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物价、公安、街道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租赁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对象,原则上为市中心城区(指外环线以内区域)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第五条 经济租赁房租赁标准:一个家庭限定承租1套住房;原则上1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3人(含)以下的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3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如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