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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失效]

  3.凡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并完善相关申请报批手续。凡经营期限未达到10年而因各种原因解散、注销、外商撤资或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补缴已经享受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所得税等减免税款。外方实际出资额达到或超过25%规定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加大税收管理力度,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强化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在维护和改善当地投资环境的同时,认真清理废止当地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商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管理,防止部分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非法取得税收优惠、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创造依法行政的经济发展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及时提供相关基础信息资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严把各管理环节关,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共同服务于我省对外开放大计。
  商务和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外批准证书和工商登记、变更、注销时,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批准文件和通报登记信息;外办、文化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部门提供外籍人员、涉外演出团体在我省办理就业及应税活动情况等信息资料;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外籍人员的涉税问题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发展改革委、建设和招商引资部门在涉外项目确定时,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信息资料;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等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交换我省企业“走出去”的信息资料。
  商务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检查督促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情况;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规定审核境内企业非贸易对外售付汇的税务凭证,共同做好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遵循“事前确认,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原则,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条例》废止后,对要求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优惠的企业,要严格、认真地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市(州)一级地税部门作出最终认定通知。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家税收利益;对一些地方政府阻碍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税法宣传,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对确实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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