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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10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川府函[2004]249号 2004年11月13日)


  2003年11月28日,省人大决定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废止体现在税收上主要是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所得税等省级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府发[2000]2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农业税、牧业税、地方所得税等省级税收优惠政策一并废止。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依据《条例》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招商引资政策性文件,凡超出中央统一规定以外的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也一律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和涉外税收持续增长,现就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涉外税收管理
  (一)《条例》和《规定》废止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制订超出中央和省统一规定以外的各种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或变相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我省利用外资政策的稳定性,现就《条例》、《规定》废止后有关企业的涉税问题明确如下。
  1.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第21号令,即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取得了四川省商务厅认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四川省科技厅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继续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制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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