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分配电量,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科学合理的枯水期电量分配原则是做好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关键。省政府决定继续执行2003年行之有效的电量分配原则(即“基数不变、优化增量、确保重点、留有余地、动态调整”),保稳定、保发展、保重点,将电量分配与各地用电负荷率的提高和电煤供应目标任务的完成实行双挂钩,制订枯水期各地电量分配方案(另行下达)。
各市(州)应根据省确定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电力分配方案。在安排枯水期电力供应时,要针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情况,优先确保人民生活和特殊单位(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军事、监狱)、能源交通企业、军工企业、重点优势企业、外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的用电,按照有保有压、合理用电的原则,调减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高耗能企业的电量,充分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作用;将电力分配与经济效益和电煤供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引导企业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不断加强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工作,把提高用电负荷率作为缓解枯水期电力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加强调度,完善机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针对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情况,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工作要以确保安全运行为前提,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围绕保煤矿安全和电网安全两个重点认真开展煤矿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及反窃电专项整治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能源供应。
省经委要进一步加强与省电力公司的联动,完善机制,制订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与电力公司职责权限。政府要多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主要用于解决突发性事件和影响全局的问题。电力公司要根据自身职责落实好指挥调度责任,切实负责电网安全,坚持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枯水期供用电信息,规范运作并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组织体系和技术措施,在出现突发电力事故时,要及时准确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和电网瓦解,尽快抢修设备和恢复正常供电,努力降低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加强需求侧管理,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