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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对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城区,要加快关闭自备供水设施。对经批准暂时保留的自备供水设施,要进一步加大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接的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必须建立分析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操作规程每日对进出水质进行检测。由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大修等原因需暂停部分设备的运行,从而导致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下降,处理单位(企业)必须提前20天报告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否则不得暂停部分设备的运行。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控,有条件的可建环境卫生监测中心,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测,确保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加强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价格听证工作,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逃避缴纳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且经宣传教育仍拒不缴纳的,应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征收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随意减免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对政府确定减免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特殊群体,其处理费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等额补偿。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收集、清运、处理等服务义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意识、环保意识,积极支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自觉、足额的缴纳处理费。
  进一步加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利用国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和舆论宣传工具,切实加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协调和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要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切实抓好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质量,对运行不能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的审查、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把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每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目标和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派监督员,依法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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