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按建设要求及合同规定时间到位,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政策扶持,加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各地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或根据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或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的建设费用和税收减免政策以及产业化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运营。
(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产用电给予优惠;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产运行涉及的收费进行减免;
(三)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1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按设计要求达标排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投入运行必须实现无害化处理,特别是对渗滤液处理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凡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和标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要进一步规范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五、加强监管,转变职能,为项目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创造条件
要认真吸取省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在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选择上采用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禁使用不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要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分类指导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和发展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扶持建立一批水平高、竞争力强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队伍,形成整体技术实力。继续加大生活污水管网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的投资建设力度并与处理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杜绝重厂轻网、收集系统建设滞后导致“无米之炊”的现象发生。鼓励城市节约用水、节约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完善供水管理和水价制度,促进城市节水和污水资源化的进程。推行清洁生产,抑制过度包装。制定有关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再利用的政策,尽量做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