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城市人民政府以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尝试以发行市政债券、建立行业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拓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利用国外优惠贷款。
三、严格管理,科学施工,加快建设步伐
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上实行政府、部门、企业决策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以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广泛集中民智,确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对盲目决策而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承诺制度、质量跟踪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度。
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所有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家《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止形成新的污染源。承担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人员必须具有承担市政工程的相应资质、资格。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按合理工期科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审定。严禁无证设计、越级设计及无地质勘察报告的设计。两个以上不同等级的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工程设计,必须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
严格规范工程的发包承包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工程的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项目业主同意,且分包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承担施工、监理的企业必须对施工过程实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科学组织、精心施工、严格监理。建设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