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
按照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6号令)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的要求,全面改革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加快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经营者。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可在核定实际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国外、境外资金采用BOT(即:修建、经营、转让)、TOT(即: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加快市场化进程。对现有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实施经营权或产权的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中的国债资金投入和在建期间的收费及政府政策性投资应视同国有资本投入,要按规定评估、报批后,进行项目产权、经营权转让;国债转贷的债务也应一同转出。投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在城市范围内排放生活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凡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确定征收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已批准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城市,必须制订征收处理费方案。上报建设计划时,必须附有经过听证程序的开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文件。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收集系统)在建期间,收费水平应适当低于正常运行期间的标准;在建期间所收费用可用于处理厂(收集系统)的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在开征处理费3年后而未建成或未正常运行的,应停止收费并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