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当年发现有钉螺的镇,所在区(县)主管部门要对该镇农户用水和粪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市、有关区县主管部门要对借居农村的外来流动人员的粪便管理制定一套管理措施,力争“十五”期末实施,并经常督查落实。
(四)加强血防健康教育,形成血防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在“十五”期末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到“十一五”期末,原流行区中小学生和农村居民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五)加强血防联防联控,全面实施《粤、沪、闽、桂、浙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和苏、浙、沪有关血防联防工作计划
到2015年,本市与苏、浙毗邻地区确保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疫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市政府在市公共卫生联席会议中,设立血吸虫病防治专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各有关区政府要组建相应的血防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和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强化部门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卫生、农业、水务、环卫、教育、科研、宣传、民政、劳动、医保、公安、财政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市和有关区爱卫会办公室要做好日常血防工作,组织实施血防工作计划,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血防经费
根据国办发〔2004〕59号文件精神,血防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和有关区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和灭螺药物由市财政承担;对困难区承担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跨地区的重大灭螺工程(含在外省的市属单位查灭螺工作)、省市联防联控工作经费,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春查秋会”制度,促进规划任务完成
根据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国血防工作春查秋会制度》和《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述职制度》的精神,市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及其血吸虫病防治专门委员会每年要抓住春季有利时机,组织成员部门对有关区开展防治工作和完成规划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经验,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年末召开市血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市年度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新一年的工作任务。
(五)推进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防治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