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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爱卫会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年-2015年)》的通知

  (一)总目标
  2004年—2015年,全市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疫情,巩固全市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
  (二)具体目标
  1.2004年-2005年
  继续完成和实现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任务和目标,即: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病牛)和血吸虫感染性钉螺;“九五”期间查出的螺点基本消灭;“十五”期间前三年查出的新螺点基本消灭。
  2.2006年-2010年,即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简称“十一五”)期间
  继续保持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病牛);
  结合河道、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完成重点地区残存钉螺孳生环境的综合治理。
  3.2011年-2015年,即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简称“十二五”)期间
  继续保持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病牛);
  残存钉螺的分布范围和面积呈总体下降趋势。
  三、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清查和消灭残存钉螺
  1.任务
  力争两个明显“压缩”,即明显压缩有螺范围,明显压缩有螺面积。全市有螺镇、村的范围和有螺面积总数以“十五”期间为基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都要比上五年呈下降趋势。
  2.要求
  (1)查螺
  在“十五”期间,继续完成血防“十五”计划安排的查螺活动;
  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全市原流行镇和后发现的有螺无病镇都要安排查螺。其中,无螺未满5年的,年年查螺;无螺5—10年的,隔年查螺;无螺10年以上的,安排1年查螺。每镇的查螺范围由所在区视各镇具体情况确定。
  原各流行区对区内非流行镇的查螺,原则上五年期间安排一次。
  原市属有螺单位和血吸虫病非流行的崇明县,每五年分别由市和崇明县安排一次监测查螺活动。
  重点有螺区,每五年期间由市组织一次重点查螺活动。
  (2)灭螺
  对查出有螺孳生地的灭螺,要严格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的技术规范实施。力争做到一般螺点,当年发现,当年消灭;较大螺区,当年发现,当年控制。同时,重点落实“三灭”:
  源头灭螺——结合河道、农田水利工程,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药物结合土埋灭螺——对河岸、沟渠、滩洼地的钉螺,在药物灭螺的同时,在可能条件下,采取筑灭螺带、开新填旧和覆土填埋等措施。
  反复灭螺——对每个有螺处,连续三年复查复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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