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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9号)精神,本市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下,整个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区县在地统计,是指按照本市各区县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市、区县两级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有利于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
  按照单位经营地统计原则,以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所属、市属、区县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区县在地统计的调查范围,主要涉及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业务。
  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和项目,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列入区县在地统计实施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并测算后,按期反馈有关区县统计局。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和项目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和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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