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切实做好侨务和对台工作,为祖国统一大业作贡献。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方针和部署,充分发挥云南籍港澳台同胞和华人华侨众多的优势,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对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我省港澳政协委员和同乡社团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的侨务、港澳和对台工作,加强和扩大我省与港澳台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坚持和平、发展、合作,保持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贯彻睦邻、安邻、富邻方针,认真执行我国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和协议,严格边境管理,妥善处理边境涉外事务,做好勘界、国界维护工作,构建和平稳定的边境线,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积极与周边国家开展经济、科技、文化、打击毒品犯罪和刑事犯罪等领域的合作。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提升云南对外形象。
  (二十四)增强国防意识,搞好边防建设。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推进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加强国防教育,增强群众的国防意识,支持国防以及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深入开展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为主要内容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加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构建军警民为一体的维护边疆稳定的联动机制,把边防线建设成为文明之线、钢铁之墙。
  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为加强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二十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上,精心谋划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综合协调,不断完善领导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发挥好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审判、检察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又要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解决分工重叠问题,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以送温暖工程、青年志愿者、“拒绝毒品、不让艾滋病进我家”等活动为载体,围绕党委想的、政府抓的、群众需要办的、工青妇等组织能做到的事情,抓出成效。
  (二十六)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探索建立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提出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制度。完善常委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落实由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和闭会期间代表提议的处理及回复制度。省州(市)县(市、区)委召开全委会,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适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健全和规范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积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