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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七)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增强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本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完善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访约访、包案处理、越级上访劝访等制度。健全投诉、仲裁、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十八)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推进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进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重视做好老龄工作。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努力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困有所济。规范社会管理部门职能,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团组织的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各种便民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民间组织、行业组织及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
  (十九)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坚持对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教育。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紧紧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坚持和完善民族团结目标责任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妥善处理好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和新一代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人士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十)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确保一方平安。建立多层次、网络化、快速畅通的公共安全信息监测、社会舆论汇集分析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社会风险、防范和处置恐怖暴力活动及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深入开展“平安县(市、区)”创建活动,建设“平安云南”。加强政法部门建设,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严格公正执法的本领。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黄赌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群众安全感。加强禁毒工作,坚持“四禁并举”,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全党动员,全社会行动,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从现在起,力争用3年时间,遏制住毒品蔓延的趋势,用10至15年时间,有效控制毒品危害。
  五、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对外交往的能力,确保边疆稳定安宁
  (二十一)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坚持把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建科学、协调、高效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有效防控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广播、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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