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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在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报告。
  附一: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
  附二:安徽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牌(栏)式样(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附一:

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实行价格公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价格公示的指导,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价格公示的领导,督促医疗单位落实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将本机构所经销的所有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价格公示。三级甲等医院要对其所有经销的药品进行价格公示。
  第八条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核定的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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