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检[2004]305号)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推进医疗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为推行行业明码标价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以推行价格公示为契机,树立诚信形象。
三、物价、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细则》,要结合本地区、本医疗单位的实际,选择恰当的方式,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适当的经费投入,克服困难,确保《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四、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一至两个医疗价格公示示范单位,省物价局也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各选择一个医疗单位作为示范单位,逐步推广医疗价格公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牌(栏)的监制工作。
五、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意义,通过宣传医疗价格公示的政策、内容,提升医疗机构的形象,增强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落实。对不严格依据《细则》的规定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