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2004年9月)
为建立用经济手段调节化肥市场的机制,加强和完善化肥宏观调控,保证全省化肥市场长期稳定,确保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来稳定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解决贫困地区直供用肥和非正常年景救灾用肥等需要。
二、省级化肥储备规模暂定为每年10万吨尿素,如需变动须报省政府批准。化肥储备资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省级化肥储备分夏、冬两次,每年6月底前完成夏储,储备期为当年7—9月;每年11月底前完成冬储,储备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
三、在储备期内动用储备化肥,由省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研究批准。直供贫困地区和非正常年景救灾用肥按照省政府要求动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四、省级化肥储备委托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储备资金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省供销社要责成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
五、省级化肥储备库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成本费用的原则布局,由省供销社选定并在验收合格后统一挂牌启用。省级化肥储备库设库标准和运作规程由省供销社制定,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