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2004]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列入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或随意变更用途。对不同类型、隶属多部门管理的湿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二、逐步建立生态旅游、生态教育、兴林抑螺、退田还湖等湿地保护示范工程,推行煤矿塌陷湿地合理利用优化模式,积极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
三、各市和湿地分布重点县要明确自然保护管理专职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落实专人负责湿地管理。要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体系,重要湿地与主要水系所在县都要设立定位监测站,及时掌握湿地状况,确保湿地安全。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湿地保护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湿地研究,拓宽湿地研究方向。当前,要重点加强湿地恢复与重建技术、生态工程、效益评价、生态经济等前沿科学研究,为更好地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创造条件。
五、省林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抓紧编制安徽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各地也要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