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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办法

  调查形成的材料不得用于非国防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开展科学技术信息工作中,发现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信息,应当及时向同级国防动员机构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应当建立科技资源数据库,并根据科技资源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数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根据科技资源调查结果和军事需求,确定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对象。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对象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登记;符合民兵条件的,编入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被确定为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设施、设备,由国防动员机构组织制定其转军事使用的方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负责拟定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实施的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备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拟实施征召、征用的地区;
  (二)拟征召、征用对象的类别、数量;
  (三)拟征召、征用对象的任务或者用途;
  (四)拟征召、征用对象的集结、交接方式;
  (五)征召、征用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六)被征召的科学技术人员的安置和被征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设备、设施的处理;
  (七)预案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八)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后,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根据国家要求,启动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实施的预案。
  第十五条 国防动员机构应当做好被征召的科学技术人员,被征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被征召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因征用造成被征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设备、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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