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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安徽省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建设和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国防动员,是指对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组织、人员、成果、设施和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进行调查,并根据动员的需要,征召相关科学技术人员,征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设施、设备的活动。
  第四条 科学技术国防动员的基本任务是:对科技资源进行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科技资源的状况;制定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实施的预案;征召、征用科技资源;对被征召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安置,对被征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设施、设备进行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工作,统筹安排由地方负担的科学技术国防动员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统计、财政、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科技资源调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机构、统计部门共同负责科技资源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数据、材料,不得拒绝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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