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负担,按承担比例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我省试点奖励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级负担80%,市、县财政各负担10%。
(四)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和代理发放机构另行制定。
2.代理机构应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将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3.严格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审批、会计核算和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省财政厅通过财政年报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4.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六、评估与监督
(一)检查。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凭证的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领取等情况,村组负责人要进行随访,乡镇、县级计生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省、市人口计生、财政、公安部门组织抽查。
(二)评估。省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试点市每半年对试点工作及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三)监督。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考核。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