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2001年12月31日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申请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由省人民政府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证》。
(三)年中审查确认程序
1.县级计生、财政、公安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在每年的5月、11月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审查。
2.审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计生部门要于每年5月、11日底前将审查结果分别报省、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终止发放确认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民小组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民小组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通知当地委托发放机构暂停发放拟停止对象奖励扶助金,同时上报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4.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5.省人口计生委及时通知委托发放机构终止该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来源、管理
(一)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发放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证》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