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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省、市州(地)、县区(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与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合署办公,并根据职能和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市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的编制根据各地实际,合理配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法监察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要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责任,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同时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明确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步骤,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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