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辖区和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在编人员,原是公务员的予以保留。同时,要在原核定编制数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实际,对原国土资源所及人员进行整合。乡镇未设国土资源所的不再新设。市州、县(市)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七)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八)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合理配备编制,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政府机构改革以来,个别地方原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仍然分设的,要合并到位。
(九)国土资源工作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原预算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原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办法不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州(地)、县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一律由省政府审批。
(三)经依法授权的市州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加大对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区(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区(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