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04]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强化省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理顺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甘肃矿区办事处、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和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办事处等部门的国土资源局干部管理体制参照市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三)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陇南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
(四)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派出制,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分局,市辖区设置的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和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业务归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五)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按区域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业务归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