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首府信访秩序的通告
(南府字[2004]8号)
为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信访权利,确保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良好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信访人依法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必须认真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信访活动: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不准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访。不准组织或参加无同一上访理由的串联访;
(五)任何人不得以信访为名索要收取群众钱财;
(六)任何人不得非法组织、串联或幕后策划、煽动群众到国家机关聚集闹事,制造混乱;
对不遵守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由信访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依法带离接待场所。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群众集体上访为名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