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还款计划实施
市建委、市劳动局按各自分工,继续负责受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投诉,通过协调、协商,确保上述还款计划落到实处。各县、城区、开发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继续抓好清欠工作的落实,建立不稳定信息预告制度,实行不稳定信息情况每两天一报制度。其次,建设部门与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情况,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三、具体措施
根据被拖欠企业上报的调查资料,经核实后,分类列出拖欠单位和拖欠金额,按照国家、区、市清欠工作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督促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单位,逐步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可由市建委、市劳动局清欠办召集双方通过协调、协商方式解决,制定还款计划,使拖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3年内必须全部付清拖欠款额。同时,各拖欠单位要将还款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市清欠办、建设和劳动部门备案。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将其名单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向媒体曝光,督促其按计划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恶意拖欠拒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名单报送相关部门,不批准其开发新的项目和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并将其行为作为该企业当年年审(初审)考核依据之一。
(三)对拖欠工程款的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按照分类指导、有所区别、限制新建、媒体曝光、诉诸法律相结合的办法,在3年内解决拖欠问题。
(四)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
1、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劳务用工不规范或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对拖欠方确实无力支付,而涉及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大的,且经市清欠办协调无力解决的,由市清欠办研究解决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作战,尤其是要配合项目审批部门通过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3、要正确、及时地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法和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使农民工投诉有门,投诉有效,全力推动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